根据这期《今日中国·中国法治建设特刊》卷首语的介绍,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的遴选,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副检察长孙谦、徐显明等曾经在学术理论上也做出过杰出贡献但现在国家政治法律岗位上担任要职的官员。也就是说,全国检察系统仅有孙加瑞一人入选。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孙加瑞:检察官中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学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孙加瑞

  孙加瑞(1965.11—)男,河南省获嘉县人,1987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学系,1987年至1997年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2000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

  现任曾任主要职务

  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曾先后负责执行监督调研组、司法改革调研组工作,先后主持执行检察处、办案指导处工作。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主要贡献

  检察制度基本理论领域:研究解决了人们一直忽视但又无法回避的检察职责(“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重大基本理论问题,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职责、《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职责规定的明显错误,并在长期深入研究后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即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责都可以概括为追查违法和检控违法。以此为基础,研究解决了困扰人们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澄清了关于检察机关“一般监督”职责的误区:经对史料分析研究后发现,历史上的政治批判并没有否定一般监督,所谓“法律监督”只是一般监督的另一种表述方式,一般监督的主要内容已经体现在现有的各项检察职责中。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领域:已出版个人专著《民事检察制度新论》、《执行检察制度新论》,并发表多篇论文,研究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基本理论问题,澄清了对于民行检察基本概念、基本职责的长期错误认识,重新定义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对“职责创新”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行使民行检察权的全新方式,并被普遍接受;研究发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审判化、刑事化、建议化误区,并提出了广为接受的解决意见。其关于民行检察工作审判化误区和检察化回归的观点,在新制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都有重要体现,包括:不再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审判工作的职责),改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再提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检察院不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改为申请监督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不是检察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再要求送达抗诉书(抗诉书不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因此无需送达),改为发送抗诉通知,等等。

  司法改革与立法领域:全程参与并具体负责高检院民行厅牵头的2009年至2011年民事行政检察的司法改革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的基础调研、初稿起草以及后期的修改执笔工作,提出的诸多重大改革意见,例如明确监督范围、区分结果监督与程序监督的标准、确定对人监督职责等,成为本次司改稿的基本思想和内容,并最终被认可通过,促成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从有限监督(结果监督、对事监督)到全面监督(兼有过程监督、对人监督)的根本性重大变革。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立法机关依据前述司法改革意见修改完善了检察制度,确认了上述司法改革成果。

  执行制度领域:作为对执行制度系统研究的第一人,其专著《强制执行制度实务研究》第一次系统研究了强制执行制度,奠定了新中国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借鉴该书的研究成果,把执行工作分为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的执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其文《执行权的正确分配与执行难的解决》首次提出了执行决定权、实施权、裁判权分离的理论,以及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开的原则,成为公认的执行立法准则和执行改革指针;该文首次提出应当把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出去,已成为执行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思潮;首次提出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正常债权风险,不属于执行难,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概念不清的问题,已经被司法机关和社会普遍接受。

  民事审判制度领域:其出版的专著、合著和发表的多篇文章,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深刻的研究。早在九十年代的授课中已经提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资料都是证据,通说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是错误的,这些观点已在立法中得到部分采纳。研究解决了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之间的理论难题,认为“不告不理”原则是要求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上诉、申请再审是对原审裁判活动(公权活动)的质疑,并非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而对上诉请求、再审请求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是错误的。研究理顺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否定了以往把审判监督程序“绑定”于再审程序的错误认识,认为再审、二审、复议等都属于审判监督工作,这些全部的审判监督工作适用的程序都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研究解决了法院在受理抗诉案件中本有的职责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法院受理抗诉案件中的一系列问题,解决了检法两院在相关活动中如何“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问题。研究辩析了再审请求与再审事由,指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两者混同的错误,并解决了法院如何确定案件再审范围的历史难题。研究质疑了流行的“有限再审思想”,指出批判了法学理论、司法制度中的“去公正化”错误倾向,理清了司法目标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

  其他领域:其博士论文《公司股东权诉讼研究》(37万字)在国内第一次系统研究了关于公司股东权的诉讼问题,并首次提出了股东期待权、股东共存权等重要概念及理论。研究批判了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认为任何人只能对于自己行为(包括委托行为)负责;现有表见代理制度要求本人对于他人(虚伪代理人)的、与己无关的行为负责,不但引起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混乱,更导致社会规则的扭曲,也无助于减少此类法律争议。能够把中国传统哲学与现代法学相结合,研究提出了法的形式与法的精神相统一的新理论,认为法的表现形式是规则,法的内在精神是公正;执法的方式是适用法的规则,执法的目标则是实现法的精神(公正);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时,不是法律规定有误,就是法律适用(理解)错误。能够将法学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公正办理大量案件,所办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在办案中提出的一个检察建议,导致最高法院的两个终审判决被撤销,至今在全国仍独此一例。

孙加瑞:检察官中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学家

  孙加瑞2016年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讲课

  社会评价

  2003年、2004年、2011年、2014年在高检院四次荣立三等功,并多次受嘉奖。《中国法学史纲》将其列为“民事诉讼法学科的高端科研人才”。2015年3月,《神州》杂志在“护法卫士”栏目刊登了长篇专访文章《查控违法 维护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加瑞的人生梦想》,作为专家型检察官的典型进行宣传。2011年发表了《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是查控违法》一文之后,当年在台湾召开的海峡两岸检察官交流会议上,台湾方面以投影方式重点介绍并高度称赞了这篇文章,认为其解决了关于检察职责的重大基本问题,揭示了两岸检察职责上的共通性。

  代表性著作

  独著:《强制执行制度实务研究》(54万字),法律出版社;《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66万字),法制出版社;《民事检察制度新论》(83.9万字),检察出版社;《执行检察制度新论》(45.5万字),检察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