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在家被警察带走,公安局对其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该网友表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其称,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个人隐私。据南都记者查证,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6月15日《南方都市报》)

  如果是网友传播淫秽物品,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警方“扫黄”无可厚非。应该承认,该网友下载观看数十部“黄片”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但是,从情理的角度说,作为成年男性,公民根据自己的生活情趣从网络上下载浏览黄片,只要不影响他人,不非法传播、营利,与夫妻在家看黄片一样,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谈不上违背公序良俗,更遑论违法。事实上,好多人的电脑、手机里都存有黄片。警察能一一搜查、处罚吗?

  我们再来看警察入室搜查公民电脑是否合法。”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如果不是因为案情需要,并且办理了合法搜查手续,警察根本没有权力搜查民宅。《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人员搜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网警仅仅为了查阅公民电脑的视频信息,就搜查民宅,没收公民电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退一步讲,就算警察入室搜查公民电脑的执法行为合法,因为公民下载浏览淫秽图片,警方就处罚公民,也无法律依据可言。笔者注意到,网友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是:“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罚款3000元。”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且不说该网友只是下载淫秽影片供本人观看并没有造成传播影响,即便“复制”成立,也情节轻微,不必按上限进行处罚。

  而且公民可以从网络上下载浏览淫秽信息,网警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警方不去追究淫秽信息上游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却处罚处于淫秽信息传播下游“自娱自乐“的公民,岂不有“抓小鬼,放阎王”,专捏软柿子的嫌疑?个人浏览黄片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有关部门扫黄,应该把重点放到打击传播、牟利上面。网友在家自娱自乐欣赏“黄片”,没有向他人传播淫秽信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尽管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舆论谴责,但是这种行为是一种私权问题,把浏览淫秽信息看成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从情理、法理上讲,依据并不充分。

  既然该网友已经就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相关部门无疑应该依法受理、秉公处理,给该网友一个说法。虽然我不主张放大个人权利,但是我反对侵犯公民的权利。以前,我们总说加强法治建设,从频繁发生的“看黄片被罚”事件来看,我们缺乏的并不是法律与制度,缺乏的是执行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对此,警方应该引起反思。思考如何尊重公民权利,如何依法行政,重新树立执法者的公信形象。避免滥用执法权、处罚权的闹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