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自1958年开始经营谭家菜,并于1996年先后将“谭”、“谭府”、“谭家菜”申请为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世纪谭府酒楼近年分别在西直门、五道口、西单开设了三家以经营谭家菜为主的酒楼,并在西直门店店外牌匾中使用了“谭府”、“世纪谭府”字样,还将“世纪谭府”作为企业字号、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北京西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变更公司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其经营酒楼外灯箱上使用的“谭府酒楼”文字,是不规范的使用企业名称行为,该行为突出了“谭府”文字,且用于与原告相同的服务项目,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谭府”幼圆体文字注册商标的侵犯,被告此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

    “世纪谭府”是被告企业名称的简称,虽然“世纪谭府”包含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谭府”两字,但其在“谭府”之前添加了名词“世纪”,使之含义不同,且在使用时对文字的字形进行了变形处理,故可认定文字“世纪谭府”与“谭府”不相近似。原告主张二者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域名是作为连接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特定的识别代码,只有“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才可以扩展、延伸到网络商务环境下的域名注册上,“谭”、“谭府”、“谭家菜”尚不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所以不能延及至网络域名注册上。故被告网站网址www.tanfu.net.cn,的行为尚未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被告在其经营酒楼外悬挂的牌匾使用“谭府”二字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谭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已经更换了牌匾上的文字,侵权行为已经不存在,故本院不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鉴于被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并已主动改正,其影响已经消除。故本院不再判令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之诉讼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利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公司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作为饮食服务行业,可以在牌匾上对企业名称适当简化,该使用是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其他诉讼请求。(武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