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现“改判死缓翻案风” 专家呼吁引入判例制
 
  自李昌奎案激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改判死缓翻案风”,云南昆明、安徽宿州、广东揭阳、河南南阳等地都出现了被冠以“某省版李昌奎案”的法院判决事件,这些案件中的主要被告人大多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则因为改判死缓引发被害人家属的不满及社会的关注。

  李昌奎案也在法学界产生了分歧。一派观点认为,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案的再审是正义的伸张,另一派则认为,云南省高院启动的再审不符合法律程序;一派认为,云南省高院二审时改判李昌奎死缓体现了“少杀慎杀” 的刑事司法原则,是一种进步,另一派则认为,对于李昌奎“当杀不杀”,是在奢谈生命敬畏,不顾具体国情。

  类似的相关案件,从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还不仅仅是“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遭遇了民间“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的问题,更深层次的纠结在于,民意与司法如何统一,既让司法尊重民意,又不会导致民意干涉司法。

  对于这类案例,究竟该如何看待,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教授及刑事辩护律师。

  “少杀慎杀”与“当判必判”

  对于周飞龙家属称此案为“广东版李昌奎案”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并不认同。

  他认为,两案有三点不同:第一,李昌奎案杀死的是两人,后果极其严重残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故意杀死两人,一般会判处死刑。第二,李昌奎案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两名被害者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第三,李昌奎之所以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之前不判死刑并没有法定情节。

  “按这三条来对照,这个案件恰好都不一样,该案致死一人,没有李昌奎案后果那么严重。另外,广东省高院改判时认为唐海燕具有法定重大立功情节。所以我认为这两个案件不能简单类比。”顾永忠说。

  李昌奎案后,“少杀慎杀”这一刑事司法理念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成为了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尤其是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更加大了对死刑案件的把控力度。

  2010年,最高法院还颁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宣布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人士都认为,减少和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的大潮流,尤其在中国死刑趋多的情况下,“少杀慎杀”作为死刑政策和刑事司法原则,应当在司法活动中坚持。

  然而,“少杀慎杀”与中国几千年来的杀人偿命这一传统观念存在矛盾,这一矛盾该如何解决?

  顾永忠说,两种观念有冲突是客观现实,但现代司法显然不能迁就传统观念。“对传统观念,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媒体报道等,从正面解释引导,转变杀人必须偿命的观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现代司法不应当提倡酷刑和严刑,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要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如果杀一人就判死刑,有时候反而会给犯罪分子“杀一个也是死,杀10个也是死,反正都是死,还不如多杀几个”的想法,“判处更多的死刑,只会增加暴戾之气,增加社会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

  然而,也有声音担忧,离开具体国情奢谈生命敬畏,当杀不杀,当判必判,将无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张星水就认为,唐海燕案改判有些牵强,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值得商榷。“抢劫时杀人,图财害命,焚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我认为少杀慎杀不适合这类案件。”

  张星水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谓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到现在并不是说过时就过时了。在司法审判中不考虑传统观念,突破底线,就是对善良人的伤害,就有可能会放纵犯罪,甚至导致为非作歹的恶人逍遥法外。

  确实,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少杀慎杀”这一刑事司法理念被秉承后,在一些地方法院,死刑开始由过去的“扩张适用”转变为“能不用尽量不用”,“宽严相济”一边倒地向“宽”倾斜,对于不能明确是否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地方法院倾向于判死缓。

  此外,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导致案情相似的案件在判罚上尺度掌握也不一致,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

  对于这种司法实践上的不统一,民众无法理解,认为其中一定出现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在唐海燕案中,被害人的妹妹周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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