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奖励。

  社 会抚养甚至被一些乡镇挪作办公经费。江西省东部某县一名审计局工作人员就发现,某镇 2010 年实际可用财力635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128万元,占 该镇实际可用财力的20%。在12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餐费食品等招待费和走访送礼支出占54 %,列“招待费”和“其他开支”科目,24 %用于 职工的奖金、补贴。

  征收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可回溯到多年前。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对违反政策生育子女者,征收一定数额罚款。

  后来,罚款这一行政处罚行为逐渐演变为行政性收费。原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江亦曼曾撰文称,经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应界定为行政处罚罚款。随之,该项罚款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明确其性质属于补偿性的行政收费。

  2000年初,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由此,各地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在性质从罚款变为补偿性的行政收费后,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什么?

  在 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一名某省计生部门不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其投 入方向包括九个方面: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节育者营养补助及路费补助,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

  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上述经费支出要求出自财政,而社会抚养费也被要求全部上缴国库。

  但在实际计生工作中,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变通手法,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形同虚设。

  “制度是有的,只是没有执行”,前述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说。

  从全国来看,除山东等少数省份市级、省级计生部门部分提取社会抚养费外,社会抚养费主要在县级财政中流转,其规模成谜,“市级、省级计生委有审查权力,但查不过来”,广东省人口与计生委工作人员对本报直言。

  “应将社会抚养费由上缴地方财政改为中央财政,切断部分地区刻意追求征收数额的动力来源”,该人士称。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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