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昨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芝加哥大学爱波斯坦教授曾说: “光有法治对于一个理想的文明社会是不够的,还应该注重德行的建设。”

  “捐款立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了。这是网友对湖南省立法规范募捐所发出的最直接的感叹。募捐本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可当越来越多的“骗捐门”、“诈捐门”事件出现时,无论是社会学家还是普通大众都呼吁国家尽早出台利于捐助体系建设的法制法规,以便能够保证捐助的有效进行。这也让不少群众从心理上放弃了从事慈善的打算。因为的确,这一切都和规范募捐的立法缺位有关。

  上半年的发生的章子怡“捐款门”事件后来升级为有法律争议的公共事件,这催生了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盲点扫除。事实上,我国关于规范捐赠的法律除 《合同法》之外,还有1999年的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8年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最近正在探讨的《遗产法》也和捐助密切相关。

  有人认为,这几部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捐款过程中的部分法律关系,但要真正理清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慈善募捐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募捐主体混乱、募捐活动缺乏监督等问题在“明星骗捐门”发生后,尤为被整个社会关切。

  笔者觉得不无道理,甚至直接说出了国家在这一块确实漏洞。但是早在1999年我国制度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捐赠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义务酒作出了明确的做了规定,并对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可是各种手段繁多复杂的骗捐却依旧在上演。

  可是当我们不断加强对对应法规的完善后,我们该如何?诈捐事件来得并不偶然。它的产生是有一定的社会土壤的,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道德的缺位,导致社会上以“公益慈善”为幌子从事不正当的行为。对于我国正在兴起但随着几次重大自然灾害后日益成熟的慈善事业,我们想说:道德对于慈善事业的培育和发展和应该注重法制的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法治社会,当法律存在着缺位和不完善时,我们可以不断完善立法,这是文明社会的标准。但是当我们的道德出现缺位时,我们该如何补救?

  私分、挪用、贪污、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募捐款物用途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法是个人心大快的好东西!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都希望每种社会性的行为都能有法可依!让诸多的募捐活动能有所规范,让募捐者能心安“我的钱没白花”!也是理所当然,但是当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上,是否也该讲讲人情,道德人情难道也要被赤裸裸地拿出来晾晒吗?也需要披上“文明的外衣”吗?

  只说不做,诚意在而诚信全无那有什么用,有时候那些所谓的“明星”在捐款台上大放厥词,下了台把捐款之事忘到脑后,不知你是真想慷慨解囊还是无时无刻的想着攀比之心呢?他们的行为最本质还是停留在道德上的缺位,当捐款也带强制性的时候,说明社会已经出现道德沦陷恶性循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