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一直在身上,身份证也没有丢过,可卡上一万多元钱就活生生地没有了。去年4月开始,新余市一公司职员胡某为此事纠结不已,为了讨回这笔损失,胡某将银行告上法院,最终告赢银行。

    其实,每年都有市民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发生,而多数储户都是在等待警方破案,银行也常以先刑后民或称损失应由嫌疑人承担等,将责任推卸到储户身上。然而,作为持卡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该怎样积极取证和举证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期法律圆桌,我们请来法律人士教大家维权。

    本期嘉宾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跃生;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久保;南昌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何军兵

    新闻背景

    银行卡遭盗刷储户起诉

    去年4月22日,在新余市某公司上班的胡某来到当地一家银行ATM机上取钱时,发现卡上的余额只剩下23.91元。“卡里明明有一万多元的。”胡某发现存款被盗后,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胡某这张银行卡是储蓄卡,从2007年开始,公司每月将工资打进卡里。经警方查实,至2010年3月20日,胡某的储蓄卡里共有存款10152.58元。2010年4月6日,胡某卡内款项五次在异地ATM机上被取款分别为2000元、2000元、2500元、2500元、1000元,共计1万元;同月16日胡某公司又转入工资1475.33元,次日又在异地ATM机上被取款1500元,六次共取走1.15万元,支付手续费合计104元。

    胡某工资卡一直在身上,而且身份证从未遗失过,现在卡里的存款无故被盗,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但此要求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方面认为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卡内款项1.15万元是被盗取的事实,因为其存款是在正常交易状态下被取走,银行兑付存款的行为和方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据介绍,这起官司打得非常艰辛,一审法院支持了储户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支付11604元,银行不服上诉到新余市中院,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方面仍然不服,又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日前,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存款信息、密码是否泄漏,存款是否由本人支取,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资金有保障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客户储蓄卡内存款被异地提取与胡本人有关联,因此,银行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作出了驳回银行再审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