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因错将油门当刹车,张某将在公交车站等车的王某撞出,致王某死亡。近日,王某的父母、丈夫及女儿以张某、北京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张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实际控制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车辆实际控制人、人保东城支公司赔偿近81万元。

    2010年7月1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和谐家园门口处,张某错将油门当成刹车,将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女教师王某撞出,致其当场死亡。事后,为逃避制裁,张某竟谎称自己怀孕。

    王某的家属起诉称:被告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明显,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二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公交公司未在车站设置安全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吴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明知张某驾驶技术不佳,还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并且为了逃避尾号限行的规定,冒用某金杯车的车牌号,吴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车辆的实际车主程某对车辆疏于控制和管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是昌平二中的优秀教师,也是独生女,王某的女儿还未满三个月,王某的死亡使几个家庭丧失了幸福,遂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损失83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吴某称不知道张某驾车外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程某称交通事故与其没有关系,车辆已经转让给吴某,不同意赔偿。公交公司称车站是否安装护栏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所有车站的设立和建造都是符合规定的。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东城支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外的部分,由张某和事故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吴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程某名下,但无证据证明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公交公司为公交车站安装护栏并非是公交公司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公交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昌平区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1万元,被告张某、吴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9.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