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讲到安全保障问题时严肃指出:“今年我省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就有7起,新闻媒体也经常报道‘某某领导怒斥某某某某’,可是刚刚怒斥完又来一起,还没来得及怒斥呢又来一起,如果煤矿安全生产再出这样的问题,领导就不能总是怒斥别人,要怒斥就应该怒斥自己!”

  当领导的怒斥余音未了,新的矿难却又发生,这确实很难堪。要求领导遇有事故后“怒斥自己”,实质上是要求首先寻找自身的责任,这样的要求的确很有必要。

  不过说到底,无论所指的对象为谁,也无论语气有多么严重,所谓“怒斥”只是道德层面的事情。对于矿难来说,止步于道德层面的反思、内疚和批评,无论怎样都是不够的。

  字典中,“斥”字有两个主要的义项:一是“责备”,即“怒斥”之“斥”;二是“使离开”,即“排斥”之“斥”。笔者认为,当矿难发生,固然每个人都应从内心要有“道德之怒”,但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制度之斥”———简而言之,就是要有勇气“使”责任人尽数“离开”。

  关于防范矿难,有一个早已被讲过无数遍的道理,即一定要落实责任,强化制度。而所谓“怒斥”显然很难撼动责任官员的乌纱帽。所以,面对矿难频发,要有“道德之怒”,但更应强调“制度之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