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

  另外,《解释》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在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予适用的国际条约中,有部分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条款的适用效果,但也有部分国际条约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解释》第三条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解释》还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国际惯例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