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主要矿领导却稳坐办公室,被指涉嫌应付国家要求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有关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媒体曝光后,煤矿突击提拔的7名“矿长助理”已被免职。然而,央视记者调查发现,为符合国家规定,矿方又在7名被免的矿长助理中提拔了两名副矿长。(9月28日央视《共同关注》)

  既然“矿长助理”不属于矿领导,那“副矿长”总归是矿领导吧。套用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此前的说法,无论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还是安监总局颁布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或者是8月25日由安监总局专门发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朝阳煤矿新提拔的这两名“副矿长”,应该都属于需要下井带班的煤矿领导。如果说,此前的突击提拔“矿长助理”属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之举,那么,这一次朝阳煤矿的提拔“副矿长”,似乎很难从程序上被发现有什么大问题。

  然而,这样的新闻总是会让公众感到别扭。朝阳煤矿为什么如此执著于“煤矿领导”的文字游戏呢?领导下井带班,真的有那么可怕吗?先是“矿长助理”,被奚落、否定,然后却又是“副矿长”……如此一再坚持,或可视为煤矿管理层对监管新规的一次次博弈。扩展开来,是不是可以认为,朝阳煤矿的做法其实代表了很多基层煤矿管理者的想法?

  首先,此前安监总局对于朝阳煤矿“矿长助理”事件的处置,给煤矿现在的提拔留下了足够的想象和运作空间。毕竟,“矿长助理”、“副矿长”甚至“矿长”都只是文字上的区别,企业完全有自主权提拔、任命“矿长助理”或者“副矿长”。过于抠字眼,必然会被文字羁绊。监管层一旦将管理的触角伸得太远、甚至开始介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层面,则必然出现五花八门的规避乱象。试想,如果朝阳煤矿一开始提拔的不是7名“矿长助理”,而是“副矿长”、“副总工”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安然过关?总不能将各矿的“副矿长”以上矿领导的任命权,都上收到安监总局吧。

  其次,煤矿如此执著地提拔“矿长助理”、“副矿长”,也暴露出目前煤矿管理上面临的困局。也就是说,“领导下井”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一种补救性举措,而是意味着整个煤矿的组织构架、运作机制的变化。此前,已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以地面为主的生产组织,一旦领导下了井,则这种生产组织也应该随之变化。就目前的情形看,监管层面似乎尚未有此要求,而只是强调一定要有领导下井带班;煤矿显然也没有做好准备,他们只是将“领导下井”当做了一件附加的工作,工作多了一块,当然人手就不够了。

  因此,若想彻底杜绝突击提拔矿领导事件的发生,真正将“领导下井”的新规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必须上下协同,而不是上下博弈。一方面,煤矿企业应该完善企业相应的管理制度,逐步调整企业的生产组织、管理运作,使“领导下井”的新规真正融入到企业的制度中去,而不是游离于表层,停留在应付,甚至满足于一出又一出的提拔闹剧;另一方面,监管层也应该加强调研,进一步严密政策,收放结合,注重实效,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多过深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同时,也要大力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使安全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