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徐致远(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研究二部副主任)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简称“竞争三法”)作为我国公平竞争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共同构建起公平竞争法律体系,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高竞争效率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竞争三法”的牵头实施分属多个部门,其中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于管理部门、体制不同,公平竞争法治合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新技术和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公平竞争制度的重要性被置于新的高度,对强化竞争法治保障、加强公平竞争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竞争三法”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的衔接配合,发挥“1+1+1>3”的整体效果,筑牢公平竞争法治基础,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发挥公平竞争法治合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招标投标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环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促进商品服务流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实现扩大内需目标,必须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提高公平竞争制度约束力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加强和改进公平竞争执法,充分发挥公平竞争法治合力,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竞争规则领域制度型开放,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发挥公平竞争法治合力,增强法律实施效果。“竞争三法”对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违反公平竞争行为,在制度设计和监督执法上衔接不够顺畅,一定程度上存在同过不同罚、处理无依据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影响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实施的整体效果。需要站在提高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整体效能的高度,考虑如何更好地实施三部法律。

  发挥公平竞争法治合力,适应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在网络效应与跨界竞争的影响下,平台经济领域一度出现严重的强弱分化甚至“赢家通吃”现象,违反公平竞争行为日趋多样、隐蔽、复杂。对此,国家下大力气纠正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近年来,我国电子化招标投标迅速发展,越来越多招标投标活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一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运行中存在剥夺用户自主权、强迫用户使用工具软件、排斥限制竞争的情况,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部门的分隔,实际执法中还未能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在招标投标领域得到可预见的更广泛应用。为此,必须加强“竞争三法”之间的协同,形成一套导向明确、规范有序的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时代竞争治理规则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经营主体之间富有效率的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为适应当前各方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公平竞争法治保障的迫切需求,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加强“竞争三法”之间执法依据、执法力量的互通、互鉴与互补,从三法合力的角度解决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据互补。对于市场竞争领域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当三部法律之一缺乏明文规定或存在法律漏洞时,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可以类推适用其他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当三部法律规定存在竞合时,在处理方式、处罚标准上加强衔接。

  二是执法互助。有关部门在市场竞争执法的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执法;创新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经营主体自主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其监管部门和矛盾争议调处机制。

  三是问题互研。有关部门和方面应共同加强面向数字时代的重大问题研究,创新和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的公平竞争制度,促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