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沪上生活类媒体报道称,刘翔目前有2亿元人民币存款。这些钱主要是在2008年之前赚的,他共有16个品牌代言。而作为国家田径队的一员,刘翔领到的工资仅为每月1062.48元的固定工资、1000元训练补贴,再加每天70元的伙食补助。(10月3日《广州日报》)

  看到报道,吃了一惊,这该让公民的隐私如何安放?而且有多家媒体都纷纷刊载了这一消息,暂且不管消息属不属实,至少这种暴露个人隐私的做法令人汗颜。

  刘翔不仅是一名体育明星,还是一名普通公民,其存款不管有多少,只要是合法的个人收入,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刘翔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不是可以随意公开的。媒体不是国家的税务机关,更谈不上执行公务,公布刘翔的个人存款又没有得到本人许可,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必然对当事者及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伤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作为媒体,怎能仅仅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隐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