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贻煌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被告人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综上,公诉机关认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李贻煌的刑事责任。法庭宣布择期宣判。(央视记者奚丹霓)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