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学贤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苏州市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争创全省乃至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行军和排头兵,取得非凡成就。

行政权因其所具有的主动性、广泛性、直接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使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制中始终处于关键之地位。这在行政主导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行政,或者说法治政府建设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纲要》)。长期以来,特别是《纲要》颁布以来,苏州市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争创全省乃至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行军和排头兵,取得非凡成就。

科学规划法治政府建设部署。围绕《纲要》明确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实施《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规划》对未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细化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同时,修订并发布了《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评价标准。

着力提高政府立法制规质量。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建立健全开放式、多元化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实践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制度。完善政府立法公开机制,实行立法全面公开制度,在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开立法草案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制定说明和文本,规章实施周年情况检查报告和立法后评估报告都做到及时公开。创新立法的方式方法,加强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开展立法协调和协商,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采用委托第三方的形式起草法规议案草案、规章草案。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扩大公众参与立法途径。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权力清单,并完成内资领域禁止投资目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等编制工作。围绕推进供给侧改革部署,积极做好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权力事项法制审查和行政处罚许可公示工作,完善行政处罚数据与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在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依照赋权程序积极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治理涉及企业和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照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公平原则,依法对各类政府补贴、资助、奖励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围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类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内容、形式等做出明确要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大部制”等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全部实现综合执法。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市政府公布了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同时,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依托“中国苏州”、苏州政府法制网等媒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将决策后评估作为提高重大决策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建设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直接应用于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重大行政决策网上运行工作荣获第八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优秀实践奖”。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下发的《指导意见》专门制定《实施方案》,在市场监管、商务、安全生产领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推进市场监管机构整合,协调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范本。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式启用。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纠纷。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组织召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理、议决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乡镇、街道都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并配齐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不断提高监督效能。以公开促监督,积极推进“五公开”等各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加强政府依申请公开文书格式化工作。在加强传统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便民服务热线“12345”、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公开、监督功能,对市民反映的各类问题坚持有问必答、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制度。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人民来信,办结率和满意率稳步提高。在接受司法监督方面,苏州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如切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以确保监督的有效落实。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推进,苏州市于2009年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其间,各县级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陆续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