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商丘讯(记者何永刚通讯员韩娟)近日,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为民权县野岗乡冯庄村村民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实现了该村村民不出村就能上小学的愿望。

  2004年,民权县野岗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购买一所学校,刘振国以其是原校合伙创办人未分得卖校款为由将村委和另一合伙人冯某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冯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振国卖校款95500元,第三人冯庄村村委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冯某到期未履行义务,刘振国申请民权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将村委所买学校的部分院落以90153.9元的价格抵偿给刘振国,2006年该案执结。

  2010年,经协商,民权县人民法院又划拨村委银行存款92625元让刘振国领走,但刘振国仍主张村委所买学校的部分院落为其所有,村委不服,多年来一直申诉。承办此案的民权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向该院检察长汇报了案件情况,该院检察长要求务必处理好案件,做到公平、公正。办案人员认真研读卷宗,多方走访询问证人,认为该案在执行环节确有错误,决定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纠正其错误。

  民权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该院的建议,认为该案执行确有错误,属超标的执行,遂将村委所买学校的部分院落抵偿给刘振国的裁定予以撤销。2016年9月12日,民权县野岗乡冯庄村村民代表为民权县人民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民权县检察院为冯庄村的教育事业做出的努力,感谢民权县检察院办案公平正义,执法为民。

? (来源:河南法制报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