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来了一个施工队,在常年积水的水沟上修建简易道路,但是却没任何警示标志。一个冬日下午,4岁的花花外出玩耍,结果竟栽进家门口的水沟里,当场溺亡。

    花花的父母哭诉,死亡事故全部为施工方的责任,请求赔偿58万余元。日前,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也应当承担60%的责任,因此判决施工方赔偿近24万元。

    屋前有条水沟

    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某村,某民房前卧有一条东西向的水沟,水沟西段与一条小河相接,冬季枯水时节,沟内几乎无水。2010年初,某公司入驻六合,开展桥梁建设工程,在水沟上方建造滁河大桥及引桥。

    因为工程施工需要,公司必须在排水沟上修筑一条南北向的简易道路,路面下方埋设一根出水涵管,通向西边小河。因涵管埋设位置较高,排水沟里极易积水。

    为了满足搅拌混凝土的取水需要,在紧靠简易道路的东侧水沟里,公司继续派人向下开挖,铺上取水管便于取水。2012年春节过后,因为雨水较多,小水沟和东侧取水口中,聚集了大量雨水。

    该简易道路路面距水面1.5米左右,临水的坡面较陡,且坑洼不平,简易道路两边并没有设置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2012年2月27日下午3时许,新婚夫妻小张和小丽的女儿花花,随奶奶到家后面的菜地玩耍。躺在家中看电视的小丽,突然发现婆婆急匆匆冲进来,大喊:“花花不见了!”

    刚刚还打着瞌睡的小丽,猛地从床上爬起,走出房屋四处寻找花花。“花花,花花……”一声声喊过去,可就是没听见任何回应,两人急得失魂落魄,直到走到屋前的水沟,小丽才发现有一个女孩正浮在水面上,极有可能就是花花。

    沿着简易道路的滑坡走下去,小丽把手伸进河里,费了不少工夫,终于将孩子打捞上岸。此时正拉着儿媳妇衣襟的奶奶,看见花花熟悉的脸庞,立即失去控制放声痛哭。

    小丽发现,花花的衣服从里到外全部湿透,此时已经失去知觉,她把花花放置在家门口的水泥路上,赶紧向村里的医生求助。

    可是医生也不能妙手回春,赶到现场发现花花已经没有心跳。这时,闻讯赶来的公司项目部某组长徐某,开车将花花送至东沟卫生院检查,经诊断宣布其死亡。

    得知女儿意外死亡的消息,小张再也控制不住情绪,失声痛哭后,又红着眼睛跑到公司项目部理论。小张夫妻哭诉,他们家门前的排水沟,适逢每年冬季枯水季节,几乎无水可存。但是在该工程施工后,为搅拌混凝土取水需要,就在该排水沟西端修筑一条简易道路,将水沟围堵起来并深挖数米作为取水口。

    女儿不幸溺亡

    家长也得负责

    这段路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由于该公司的各项违规行为,导致花花意外死亡,请求对方赔偿。

    日前,南京市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该水沟在施工前就已经形成,汛期用于排洪,平时用于村民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

    即使在枯水季节,水沟里也有一定量的存水,足以使得4岁的幼童溺水身亡。开辟临时道路后,公司已下埋涵管方便排水。而且在施工之前,该水沟一直就没有所谓的警示标志及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其实已经改变了排水沟原有的功能及形态,致使排水沟里积存大量雨水,应承担施工场所管理缺陷及未设置安全措施责任,具体责任为40%。

    而作为花花监护人的小张和小丽,在事发当天疏于监护,致使她脱离监护范围,独自一人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对此他们负有监护不力责任,具体责任为60%,因此判决公司赔偿损失近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