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上一条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的照片被登在南阳协和医院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广告上。潘石屹对此表示愤慨并在其实名微博上怒斥:“不要脸的医院!不要脸的报纸!”记者在采访南阳协和医院时被告知,院方不知道广告上的肖像是潘石屹,目前还没有道歉的打算。(6月14日《大河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营利为目的”的,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明显,南阳协和医院用潘石屹的肖像做广告既没经其本人授权,也没有付相应的报酬,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而且把他的肖像与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广告联系在一起客观上构成了一种人格“侮辱”和“诋毁”,涉嫌侵犯到人格权和名誉权。在潘石屹做了“咆哮体”回应后,院长竟然还做出如此回应实在不该。

  针对假借名人做广告宣传一事,范云腾说,现在许多医院都在做这种宣传,也没听说哪家医院被推上被告席。这种辩辞让人很无语,自家犯法侵权却拿别家来做挡箭牌,有用吗?看来,潘石屹的怒斥无用,还是要诉之于法律,对薄公堂才是最佳方案。

  近些年,明星“被代言”事件频发,潘石屹并非躺着中枪第一人。2010年6月,范冰冰的头像登上北京一家整形美容机构的宣传海报,范冰冰把对方告上法庭,最后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要有效煞住这种明星被“拿来”的侵权行为,都应该像范冰冰这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当“被代言”成为一种习惯,法律尊严就成了一种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