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领到劳务进度款,但挪作他用,就是不给农民工发工资。昨日,江北区人社局透露,承包该区某在建楼盘劳务项目的包工头曾某,因欠300多位农民工工资288.2万元,近日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曾某也成为今年5月1日起恶意欠薪入刑法后,我市刑拘的第一人。(12月23日《重庆晚报》)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丧失道德观念,不讲良心,更是违法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民工无处不存,民工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民工,过去是农民的代名词。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不高,因而大多是干些力气活,尤其是建筑业,每一个工地都有他们的身影。农民工吃苦耐劳,忠心耿耿,知难而上,滴水之恩泉涌相报。在最艰苦的岗位上为业主、为城市、为国家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地工作,成就了成千上万的富翁,成就了城市的繁荣,成就了祖国的富强。在我们很多人对他们表现出藐视和冷漠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因社会对他们的不公而抱怨。
    
    但是,有些老板发财致富了,却对雇请的民工吝啬刻薄:在招聘时设置障碍,要缴纳压金;在工作时,随意性地加班加点,不按劳给酬;民工完成任务后,拖欠克扣工薪;民工的工作环境差,发生了工伤事故,得不到保障。这样的老板,眼巴巴地盯住钱,不通人性,法理难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走向共同富裕是我们党和国家的目标,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格和利益应该得到老板的尊重与保护。
    
    2007年1月5日,成都市一私营建筑业老板在工地摆下团年宴,宴请下属各项目工地的全体民工,感谢他们一年来辛勤劳动,并向全体工友拜年。共有2600人赴宴,坐了175桌,整个宴会开支近20万元,全由老板私人支付。这个建筑老板热情款待手下民工,有远见卓识,有仁爱道德,十分明智。曾某与其相比较,真是天壤之别。
    
    广大民工辛勤劳动、默默无闻,他们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怎能过河拆桥,忘恩负义呢?农民工的辛苦钱是天经地义的不能拖欠,即使是有困难,也要想方设法兑付。农民工大都是家庭的支柱,他们的家庭殷切盼望着这笔钱过年,养家糊口,瞻老扶幼。扪心自问,某些老板还能昧着良心拖欠吗?法理难容,苍天不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