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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时间三次犯罪获刑

  别看陈绍纲年纪不大,犯罪经历倒不少。算上这次“黑吃黑”,他在短短5年内已是第3次犯罪获刑了。2005年9月,陈绍纲还未成年就犯下抢劫罪,不过那次他被判缓刑。陈绍纲未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2006年7月,他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去年6月15日,陈绍纲出狱。他没去找工作,而是继续在社会上混。期间结识了小兄弟李某、程某等人,还花3200多元在一个摊贩手上买了一把火药枪和3把砍刀。

  陈绍纲没有收入,又爱吃喝、上网,身上没钱就去“挂靠”兄弟伙。但长期靠人吃饭毕竟不能长久,今年6月初,陈绍纲打听到巫山一家生猪屠宰场内有人聚众赌博,便在这些赌徒身上打起了算盘。

  案情回放

  提起火枪砍刀去“抓赌”

  今年6月5日晚,陈绍纲召集小弟李某、程某二人到一旅馆商议“抓赌”事宜。他话还没说完,李、程二人就同意帮忙。当晚,陈绍纲将火药枪、砍刀等作案工具进行了分配。

  6月6日下午2时,一辆黑出租停在屠宰场门口。车门打开,陈绍纲手持火药枪,李、程二人各提一把砍刀冲进屠宰场大院。此时,张某、刘某、赵某等人正围在一张木桌前,用两枚铜钱猜单双赌博。听到陈绍纲等人大嚷:“赌博的站到起!”几人心头一慌,拔腿便跑。此时,陈绍纲等人已冲到木桌前,拦住腿脚较慢的张某,并开始捡桌上、地上散落的百元大钞。

  捡完地上的钱,陈绍纲又将目光转向张某。此时,张某身上还有1万多元赌资,全部揣在裤兜内,将裤兜胀得鼓鼓的。陈绍纲让张某把钱交出来,张某为应付这几个劫匪,随意在裤兜内抓了1000多元出来。不料,钱未离手,便听见陈绍纲说:“不老实,砍他。”话音刚落,一旁的李某便挥刀向张某手上砍去,留下一道伤口。此时,陈绍纲趁张某不备,伸手在他裤兜内抓出一大叠钱。随后,陈绍纲等人快速逃离现场。

  自我辩解

  “黑吃黑”不能算犯罪

  遭抢后,张某向警方报案。很快,陈绍纲等三人相继落网。陈绍纲供称,当天他们一共搞到5300多元,其中500元给了黑车司机,李、程二人各分300多元,剩下的全归他。

  被捕后,陈绍纲说得最多的就是“估计错了”。在陈绍纲看来,选择张某等人下手,就是因为他们的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甚至犯罪。他认为,这些人即使被抢了,也绝不敢去报案,只能吃哑巴亏。

  对于自己的抢劫行为,陈绍纲辩称“这不算犯罪”。他说,以前自己犯过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但都是搞的无辜市民,他承认自己做错了。但这次张某等人赌博,本身就不合法,他进行抢劫叫做“黑吃黑”,没有错,不能算犯罪。

  检方释疑

  抢劫非法财物也追刑责

  陈绍纲的诡辩没起丝毫作用。今年12月8日,他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与他同案的李某、程某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

  承办检察官姚宏涛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赌资原属个人合法财产,用于赌博,其性质则转变为非法财产。一般情况下,赌资应当作为赃款,由国家主管机关追缴并上交国库。他人暴力、胁迫等方式抢走赌资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当然,如果仅以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目标,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但抢回数额超过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应当属于犯罪。

  姚宏涛称,除赌资以外,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此外,出于所谓“黑吃黑”目的,盗窃、抢夺、诈骗他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也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哪些人在实施抢劫

  被抢对象是什么人

  正在进行赌博行为的张某、刘某、赵某等

  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盗窃、抢夺、诈骗他人非法所得财物,也要负相应刑责

  拿着火药枪、砍刀,带着两个未成年小兄弟去“抓赌”并打伤人,劫案主角、今年21岁的巫山县双龙镇人陈绍纲竟辩称“黑吃黑”不算犯罪,最终被判11年,该判决昨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