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初审、终审终于获得胜诉的郭建民谈起不久前起诉市交通局、残联、公交公司收取残疾人车费行为违法时表示,自己提起公益诉讼本不是为了赔偿,其意在以此纠正基层部门的执法偏差,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助力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家住商丘市梁园区的郭建民是位残疾人,前些年凭借自己超乎常人的毅力取得了律师资格,又在2003年-2018年当选商丘市二、三、四届政协委员。在履职过程中,他萌生了为民请命、维护法律尊严的心愿。一次,几个残疾人朋友谈及商丘市公交公司规定残疾人需购票乘车,与《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8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的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时,都郁郁不得其解。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38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但这一惠及广大残疾人的福利政策在商丘市辖区内却未得到切实执行。
    郭建民表示要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广大残疾人讨个说法。从2013年至2016年他连续四年通过政协提案的形式要求商丘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让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市交通运输局的答复是:商丘市目前没有条件让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由于连续提案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商丘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发布商残联〔2017〕19号文,规定:凡具有市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户籍,可申请办理商丘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爱心IC卡。凭爱心卡才可乘坐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的具有IC卡识别系统的公交车辆。爱心卡为个人自愿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手续繁杂,需持多种证件、多个部门盖章审核,同时缴纳乘车意外伤害保险费25元才给办理。该文件强调,“未携带爱心卡的残疾人乘坐市内公交车时应主动按所乘线路票价购票乘车。”此规定限缩了残疾人权益,与《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存在偏差。
   随后郭建民多次到商丘市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让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后无果而终。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生性倔强的他走上了公益诉讼之路。2018年6月,郭建民向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市公交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交公司收取残疾人购票款行为违法。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判决:确认公交公司收取残疾人购票款的行为违法。市公交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商丘市中院〔2019〕豫14行终180号判决书裁决:驳回商丘市公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商残联〔2017〕19号文违反《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确认商丘公交公司收取未携带爱心卡残疾人车费行为违法。目前已审理终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一场交通局规范性文件能否与上位法规相左的论争以交通局的败诉尘埃落定。郭建民以身残之躯和坚定意志助力依法行政之举不由得使人肃然起敬。
(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