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存在说情行为突出的问题。所谓说情,即违反原则,通过各种私人关系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向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请托,要求对职务犯罪者给予照顾,从轻处理乃至不予处理的行为。为职务犯罪人说情的行为,已带有不怕人知道的公开化、由单位或领导出面的组织化、涉及案件数量多的常态化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有蔓延成风的趋势。对此不能麻木不仁,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说情风在政治上危害严重  

    在现实中,固然有的请托真实反映了某些案件情节,有一定合理性和正当性,对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具有正面意义,但很多说情行为请托的内容却是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例如有的请托要求对犯有应判处五年以上刑罚重罪的行为人,判处轻刑并宣告缓刑甚至要求以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还有的请托理由完全不属于量刑应该考虑的情节,如被查办者是妇女干部、是少数民族干部、平时表现良好、应该保留公职“给口饭吃”等等。这样的请托并没有正面的积极意义,但却往往可以奏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有轻刑化、缓刑化倾向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人员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共占69.7%,其中,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和适用缓刑的高达85%。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说情干扰多是重要原因之一。  

    除了这些有统计数字、可以作出量化判断的危害以外,说情风还必然对人民利益和党的形象、威信以及执政能力等造成多种无形的损害。  

    首先,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利益能否实现,通过从严治党、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条件,也是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表现。而说情风却使传统不正之风未除,新型不正之风又起,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大打折扣。同时,说情风还给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造成极大干扰,妨害对职务犯罪依法彻底查处,使通过查办案件达到犯罪预防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不利于有效扭转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  

    其次,自1979年9月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后,这一法治原则无论在国家宪法中、党的文件中还是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始终没有改变和动摇。但是,实施说情行为的一些单位或领导干部,却在利用所处地位和所具有身份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对法治起着破坏作用。  

    最后,说情风严重影响党和行政、司法机关形象,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当有官员身份、有政治背景的职务犯罪人员,因犯罪行为被查处时,屡屡有人说情请托,并且能够得到照顾,获得从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的结果,对党的形象造成极大伤害。这种使职务犯罪人员在犯罪后仍然享受特权的情况,还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法治原则,不仅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破坏,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严峻挑战。  

    说情风会腐蚀公职人员  

    说情风除了上述直接危害以外,还产生着潜在的无形的危害,对这些危害不能无所察觉。  

    说情风对个人品德会产生不利影响。说情行为不符合党的要求,为党的纪律制度所不允许,但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说情者却阳奉阴违或公然违反,同时不少说情内容还带有明显欺骗性。例如明明是私情的需要,为了职务犯罪分子个人利益,却要冠冕堂皇地打着工作需要、单位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幌子;明明职务犯罪分子平时表现不良,顶多一般,但是在说情者口中,却是夸大其辞,吹嘘其工作贡献巨大,将其夸成一朵花等。更为典型的是,发案单位的领导为了达到有利于犯罪者的目的,竟然有意含糊其辞不如实作证,给自己的品德染上污渍。  

    上级单位或领导的说情,有一种示范效应,不但会消解平时正面的思想教育成效,造成上行下效的后果,混淆公职人员是非判断,模糊人情案、关系案的界限,严重的还会使公职人员沦为违法犯罪分子。  

    职务犯罪者因为有人说情而得到从轻处理甚至不受处罚的结果,很容易助长一些意志不坚定者的错误认识,削弱对党纪国法的敬畏,而对权力、人情大于法纪的潜规则更为信服,于是更会不重自律守法而重建立关系网寻找“保护伞”。在这种思想意识支配下,没有腐败一定滋生腐败,有了腐败自然更加腐败,这样对党和个人都没有丝毫益处。  

    说情行为产生的原因  

    说情行为并非凭空产生,有着多方面原因,对此应该充分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说情行为源于心为民所系思想不强。说情者不能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正确认识职务犯罪行为危害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必要性,缺乏是非分明严格自律的意识,所以为了私人情感不惜违背人民意愿和党的要求,不惜违背党纪国法损害党的形象。  

    说情行为源于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漠视。说情者往往强调如果对职务犯罪者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就得开除他的公职,所以要求司法机关法外照顾。这种法律可以突破、司法可以通融的思维,是典型的法治意识淡薄。  

    说情行为源于人情文化的负面影响。我们的民族有根深蒂固的讲究亲情、友情的人情文化。但是,这种文化也具有消极的一面,容易导致不论是非而以人情为重,以致当有人犯罪被查处时,他的亲属、朋友以及单位领导等,往往心安理得地以出面说情为有情有义的善举。  

    说情行为源于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现实中对说情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问责制度,导致说情有恃无恐,不能制止反而助长这种行为。  

    某些说情行为源于个人利益需要。有的人本身就与被查处者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所以兔死狐悲,企图通过说情使犯罪者不必揭发立功就可获得从轻处理,从而保护说情者自己。例如有一涉案单位领导曾出面说情,后来查明他也是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共犯。   

    不能让说情行为大行其道  

    对说情现象决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应该给予高度重视,有所作为。有必要积极采取对策,坚决遏制说情行为,狠刹说情风。  

    首先,要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人皆有亲情、友情等,所以同情犯罪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则必须从严要求,把不说情干扰执法执纪作为纪律和党性要求,正确认识说情的错误性质和干扰查处职务犯罪的危害,从而自觉约束私情,规范行为。  

    其次,要增强党性修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说情现象之所以严重是因为说情有可能达到目的,这与办案部门不能坚持原则,对说情有求必应密切相关。所以办案者要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明辨是非,坚持职业伦理,保持道德操守,自觉增强党性,打牢抵制说情行为的思想基础,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  

    再有,要从人格尊严方面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所有接受请托的人都应该认识到,说情者之所以选择你,是以不相信你会真正实践正确理念、恪守职业操守、维护人格尊严为基础的,这既是怀疑你的人品,也是不尊重你的人格。既然这样,受请托者就该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坚定的党性和道德,体现人格尊严,不让说情者的怀疑成真。  

    最后,就是要注重制度建设。说情的目的只能通过被请托人的行为而实现,所以需要有针对性的监督制度,为秉公处理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关键是严格把住办案关,对办案质量严格审查,建立及时发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异常情况,并对异常情况启动复查、追究责任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建立诸如要求司法者将对案件说情情况公开或报告上级机关,对说情行为不报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等制度,以多种方法在各个环节遏止说情行为。  

    已经到了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把狠刹说情风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说情成风一日不止,党风政风就一日难清,所以必须高度警惕多措并举,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决不能让说情行为无所顾忌大行其道。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