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被指“钓鱼抓嫖”执法,嫖客状告石林县公安局。昨天,昆明中院二审这起行政诉讼案。法庭上,石林公安的代理人认为,当晚根据涉案宾馆大厅登记信息,发现薛广金住的303号房间登记的信息有可疑迹象,警方才进行了检查,这属于公安的惯例检查,更不存在“钓鱼抓嫖”和报复。昆明中院主审法官马勇表示,宜良县法院由不公开开庭变为公开开庭,在程序上确实存在重大瑕疵。

    案情回放

    民间代理人“嫖娼”被抓

    今年42岁的薛广金是山东人,2006年1月他随妻子来石林县生活至今,同时也把户口由山东迁到石林,成为鹿阜镇辜门社区龙村的居民,平常代理一些官司,也就是民间代理人。

    2008年3月24日,一名姓汪的男子给薛广金打来电话,自称朋友有个官司,想请他打。3月30日,汪先生带了两名女子(其中一人姓方)来约薛广金吃饭。席间,汪先生竭力让两女子给他劝酒,他就被灌醉了。之后,汪先生等人将他带到预订好的石林县某大酒店住宿。刚到酒店不久,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他惊醒,他发现身边还躺着一丝不挂的方某,自己也赤身裸体。开门后,进来几个民警称是例行检查,发现他和方某同住一室后,民警就将两人带到了鹿阜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4月2日,鹿阜派出所以涉嫌嫖娼为由将薛广金送到昆明市公安局拘留所,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同年4月17日,薛广金刚从拘留所办完出所手续后,民警又告知他被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并让他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薛广金拒绝签字,但仍被送到收容教育所收容了半年。

    二审焦点

    公安处罚是否一事两罚

    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薛广金是否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一事二罚?

    薛广金一直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嫖娼行为,公安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他被抓时民警称例行检查,为什么当时只检查他住的303号房间,而旁边的304和305号房间没有例行检查呢?从公安提供的摄像资料看,一进宾馆过道公安就将摄像机有意识地对准了303号房间,一进门警察就开着摄像机在对着他摄像,分明是有备而来,“钓鱼抓嫖”;再者办案民警趁他酒醉的时候做的笔录,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石林县公安局的代理人认为,经核实,当晚薛广金确实喝了酒,但做笔录时薛广金的思维表达都是正常的。当晚,公安机关对石林县的三四家宾馆都例行了检查,根据宾馆大厅的登记旅客的信息,发现涉案宾馆的303号房间登记的信息有可疑迹象,所以就进行了检查,随后也检查了304号房间,怕骚扰宾馆里其他旅客,所以没有对整个宾馆进行检查。在被检查的其他房间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这次执法并没针对性的执法,更不是公安“钓鱼抓嫖”,本案不存在特例检查,只是惯例检查。

    薛广金陷入“嫖娼门”后,他除了接受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随后又被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薛广金认为:他遭遇的两次结果都是行政处罚行为,石林县公安局的行为是一事二罚。石林公安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确实存在嫖娼的行为,石林公安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石林公安则认为,15天拘留是行政处罚,而强制收容教育6个月是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所以不存在一事二罚。

    法官观点

    一审存在重大瑕疵

    昨天,庭审结束后,昆明中院主审法官马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宜良县法院一审时,由于案件不仅涉及薛广金的个人隐私,而且还涉及本案所谓的卖淫女的个人隐私,宜良县法院最先作出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决定,后来在薛广金的申请下,几名记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有限制性地参与了旁听,案件由不公开开庭变为公开开庭,宜良县法院的做法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马勇表示,通过二审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如果一审庭审的瑕疵不影响一审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那么宜良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有效”;但如果因这次瑕疵,造成一审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他同时表示,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了,而二审法院现在又不公开开庭,并不是二审法院在为哪一方遮掩,而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是因“卖淫嫖娼”引起的,涉及的个人隐私不光涉及薛广金还涉及到卖淫女,薛广金本人虽然向法院申请公开开庭,但案件还涉及卖淫女一方的隐私,所以二审没有公开开庭。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