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鹏 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保障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管理、管理人的指定,建立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破产管理人名册由省高级法院统一编制,全省各级法院共同使用,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不再单独编制管理人名册。建立破产案件分类制度及管理人分级制度,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债务人财产以及债务人、债权人状况等因素,将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三类,编入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本办法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破产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一般只能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同时,确定了分类指定管理人的具体规则,如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及重大破产案件要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对管理人的变更情形、考核及调整管理人报酬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办法》的制定出台,是青海法院解决破产管理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人制度,监督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重要举措,一方面优化了管理人的结构,改进了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廓清了管理人职权范围及责任承担;另一方面促进管理人队伍的有序发展,确保破产管理人审慎履职,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依法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企业市场化破产创造良好司法环境,有助于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