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刘武俊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国首部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社会意义,既在于使被矫正者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免受狱内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从而提高改造效果,有利于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也在于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避免被矫正者个人家庭的稳定性遭受太大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天津等地开始试点,此后由点到面,逐步在全国推开。十多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近几年每年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解除矫正59万,正在列管的有126万;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

  新亮相的社区矫正法具有诸多立法亮点,诸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法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等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就是不使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离,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实践证明,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对象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对象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语境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上,要注意充分吸收利用社会资源弥补矫正力量的不足。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社会力量的有效吸收利用是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的关键。

  这次社区矫正法立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总结吸收了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

  一言以蔽之,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生动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刚柔相济治理原则,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让社区矫正工作真正成为社会广泛参与的大合唱而非司法行政机关的独角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