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乔晓阳

  内容提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强调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展开丰富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取得突出成就。在新时代做好立法工作,需要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进而向良法善治不断发展。70年立法实践取得辉煌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动立法工作取得新成就、实现新发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展开丰富实践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开启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践。

  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改革开放开启了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新征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1982年颁布现行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历史性成就。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不断调整立法工作重心,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改革开放初期就抓紧制定有关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1986年制定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其后又制定一系列民商事单行法律。2017年全国人大制定民法总则,使民法典编纂翻开关键一页。面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的难点、痛点,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生动诠释立法为民的理念。在立法程序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汇集、反映民意,形成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一系列制度,为立法求得“最大公约数”。

  坚持依法立法。依法立法,核心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2000年制定、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对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随着实践深入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连续通过民法总则、外商投资法等重要法律案,依法立法取得新进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突出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针对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取得突出成就。

  及时修改完善宪法,有力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八二宪法颁布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五次修改现行宪法。其中,2018年修宪是修正案条文最多的一次,全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同时,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法律解释制度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面实施宪法,使宪法实施进入前所未有的新境界,宪法权威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聚焦重点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先后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及时修订刑法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制定民法总则,扎实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夯实民商事法律制度基础;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重视和关注民生,制定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修改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等等。

  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及时作出2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特定地方、特定领域推进改革先行先试提供有力支撑。

  与时俱进完善立法体制,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立法体制的发展变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缩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逐步完善,立法体制更加科学,在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建立起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立法权的模式。2015年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种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机会通过立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不断健全立法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立法道路,为开辟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制度保障。做好新时代的立法工作,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新时代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原则、法治方式,实现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新时代立法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科学研究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妥善处理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立法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自觉遵循立法活动规律,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平,实现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新时代立法工作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案制度。突出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扩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覆盖面,健全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提高代表参与立法工作能力。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深化民主立法实践,保障人民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立法工作要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贯彻落实宪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宪法解释,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宪违法问题。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等多种形式,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科学和谐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