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险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两项违法行为。

  2017年1-9月,永安财险总公司、省公司及所有开展车险业务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商业三责险和商业三责险附加险相关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14个财务类指标的148个明细科目未按照监管要求据实统计,设定取数规则不当,导致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明细数据不真实,形成编制虚假报告的事实。时任永安财险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顾勇为统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永安财险战略规划部执行总经理上官宗科为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在已知检查组进场情况下,永安财险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拟审议《关于解聘蒋明同志公司总裁(总经理)职务的议案》。2017年12月4日下午,检查组在对董事会临时会议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检查流程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会(以下简称确认会)时间定为12月6日上午9时并通知永安财险,要求总裁蒋明和统计负责人顾勇参加会议。此后,检查组得知永安财险将于同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拟解除总裁蒋明的职务。

  12月4日晚,检查组临时变更检查计划,约谈董事会秘书。检查组表示会议时间的冲突和解除蒋明总裁职务的议题将影响检查工作的开展,建议适当调整会议时间。董事会秘书表示无权决定,并将相关建议转告董事长。12月5日下午,检查组约谈董事长陶光强,要求适当延后董事会临时会议。陶光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检查组的合理建议。12月6日上午,确认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时召开,永安财险董事长和总裁均缺席确认会,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时任永安财险董事长陶光强作为永安财险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保监会表示,永安财险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顾勇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上官宗科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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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