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兵团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在诉前化解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起的合同纠纷。
阿某某与亚某某两人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合同。阿某某提将自己的一辆梅赛德斯牌灰色轿车以7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亚某某,合同双方约定亚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阿某某。合同签订当日阿某某就将车辆交付给了亚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购车款支付之日届满后,亚某某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购车款,后经阿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阿某某将某某起诉至新疆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移送委托至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师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询问了基本案情,了解到2016年4月13日阿某某与亚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有效,亚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亚某某的行为给阿某某造成损失,亚某某应承担义务。阿某某称双方为朋友关系,购车款低于市场价,八年过去了,亚某某迟迟不能支付购车款,阿某某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沟通时阿某某言语过激。当场调解员约好双方当事人到诉调委开展面对面调解。
专职人民调解员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分别从情、理、法等多个角度释法析理,告知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后,双方从起初的互相对峙到逐渐缓和再到相互理解,亚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妥,最终,在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阿某某从合同约定的75000元再让利20000元,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亚某某欠阿某某车辆款55000元,于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6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如任意一期逾期,亚某某承担违约金10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向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郝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