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鄂贤

  随着互联网深度嵌入人类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网络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网络平台在为广大民众提供充分自由发声机会的同时,大量网络民意的聚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这些冲突可能会演化为对某个人、某件事或一群人、一系列事情的语言暴力。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及其相伴而生的对传统规则的逃离,同时也因其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性,极易众口烁金、积毁销骨,积量而构罪,形成基于网络的暴力,此即网络暴力。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特点的图片、言论、视频等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外围行为,如人肉搜索、网络跟踪和隔空猥亵等。在网络暴力之下,轻者使人的人格名誉受损以致“社会性死亡”,重者则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和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和危及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一、网络暴力治理的紧迫性

  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网络暴力的手段、对象、范围等在不断扩大,从备受关注的明星、网络主播等公众人物扩大至普通民众。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女子被网友指责只给外卖员200元感谢金,因难以忍受持续辱骂而选择跳楼自杀。又如杭州女孩郑某在爷爷病床前分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因粉色长发遭受长期网络暴力导致患上抑郁症,最终不堪谩骂而自杀身亡,等等。可见,网络暴力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常常给被网暴者的精神肉体带来难以预测的伤害,甚至会导致精神失常和死亡。网络暴力的泛化和频发已经严重危害了网络生态环境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其成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网络本身只是一种应用技术,就其本质而言没有善恶之分,更不会自发产生暴力。网络暴力是由网络使用者之间的互动造成的,它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的阴暗面。

  一方面,部分施暴者是由自媒体、网络“大V”“营销号”以及缺乏理性思考、盲目从众的网民所组成,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施暴者可以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将现实中的真实身份予以隐匿,这也导致人性中的恶意有被放大的可能。自媒体、网络“大V”“营销号”等,在“流量至上”“变现至上”的网络风气影响下,经常通过使用骇人听闻的标题,撰写充满争议性的内容等方式来引发讨论,甚至挑起对立,以达到吸引流量乃至“变现”的目的,而罔顾事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受害者的权益。有的网民则并不关注事件本身,仅仅因为需要宣泄自身的不满,便躲避在互联网后面恣意辱骂。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施暴者因缺乏理性思考而盲目从众,缺少基本的同理心,且大多数人持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从而无意识地加入了网暴浪潮,但其行为又确在事实上对受害者造成了负面影响。另外,互联网割裂了现实与虚拟,在现实中很多人会因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而“压抑自我”,而在网络中则因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相关的约束和惩戒因网络空间的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导致网络暴力的成本低、代价小,所以施暴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对他人“重拳出击”。

  二、网络暴力治理的现实性

  事实上,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一向高度重视网络综合治理,为网络暴力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特别是重视加强网络治理的法治引领和保障,将网络暴力治理作为互联网治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网络治理法治引领和保障的具体举措和措施,不断完善网络立法,不断提升全民族网络法律意识,不断强化法治对网络的规范引领和保证。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推动国家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要用新时代的治理理念加强对网络暴力治理的引领和保障。

  在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过程中,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应坚持当事人保护主义的理念,在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同时,切不可忽视网络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这是网络暴力治理乃至国家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引领与保障,必须加强立法,要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虽然我国《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法律均对网络暴力有所规制,但暂未对网络暴力概念、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等作出明确界定,在表述时一般以“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等词语作为替代,同时治理网络暴力的细则也暂未出台,事实说明网络暴力治理相关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立法势在必行。2023年9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1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彰显了国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决心和信心,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相关立法和法律规范体系将逐步走向完善。

  三、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

  加强网络暴力治理,依法管网是前提,依法治网是关键。应对网络科技快速发展所带来网络暴力的形势严峻,加强这一重点领域的法律规制意义重大。在传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网络暴力的特殊情况,出台专门的网络暴力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上述《意见》和《规定》体现了网络暴力治理的科学立法,先由司法和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实践探索或制定规章制度等,为法律制订或修改奠定实践基础。这两部立法是专门围绕网络暴力的治理和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惩处而进行的立法活动,为国家治理网络暴力提供了法律遵循。如《意见》尝试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将具有模糊性的“网络暴力”进行定义,同时着重指出了网络暴力施暴者可能触犯的罪名以及与之对应的刑事惩罚,包括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上述内容充分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也将成为网络暴力治理主体采取应对措施的前提,进一步夯实了网络暴力规制的法律基础。

  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对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明确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和治理的全流程,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相关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根据网络暴力治理主体权责分析,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决定无法依靠单一主体进行治理,而必须依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在网络暴力的治理主体中,网络信息服务者作为信息内容生产和传播的主要媒介,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引领社会价值、维护网络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其应守好舆论阵地,担负起信息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重任。在明确网络信息服务者权责的基础上,还需要明确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职责,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协调机制,而且,普通网民也应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守住指尖上的文明,守住网络表达的底线,学会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不要妄下断言,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而在网络暴力治理工作流程方面,则需要明确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对当事人保护等机制,涵盖对网络暴力从预防到动态保护,从适时干预到事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全部规制流程;要重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解决被害人搜集证据的困难问题,完善网络暴力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机制。

  网络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是关键。在上述规范发布后,特别是2024年8月《规定》的正式施行,我国将初步形成对网络暴力事件全链闭环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下,各方合力共治,激扬浊清,必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进一步提高网络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水平,以网络法治新成效为阔步迈向网络强国提供坚强有力服务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